培養學生愛護公物的良好習慣,增強大家“愛護公物光榮、毀壞公物可恥”的意識,有效遏制損壞公物現象的發生,使財產管理和維修工作更加規范化,特制定本規定。
1、學校一次性給課室、宿舍配備相應的財產和學習、生活設施。
2、教室和宿舍配備的主要公物由各班主任(責任人)簽名認證。班主任負有教育學生保護公物和管理公物的責任。
3、因人為毀壞、管理不善、使用不當、責任不清、原因不明等因素導致公物毀損,則由當事人或使用的宿舍或班級負責賠償,賠罰標準按學校的規定執行。償款繳至交總務科后,再行維修。
4、對私自接線、竊電的行為(如使用電熱棒、電爐、電熱杯等),除沒收其電器外,并處以30元~100元不等的罰款。對屢教不改的,學校予以嚴肅處分。
5、需疏通廁所或下水道的宿舍,由該宿舍先繳費(按學校標準)交總務科后,再派員進行。
6、班主任負有對毀壞公物賠款的催繳責任,相關科室應予以積極的配合。
7、對非人為的易損公物的損壞,水電工應盡快維修。
8、學生宿舍需維修的公物須由學生科填寫報修單,教學樓和實習廠需維修的公物須由相關的班主任或老師填寫報修單,報修單必須簽名,總務科憑署名的有效報修單進行維修。
9、課室和宿舍的公物不準隨意移至走廊或戶外。
10、財產管理員每星期對亂丟濫放的臺凳巡視檢查一次,發現問題,及時處理。每學期對課室和宿舍的財產全面徹底的檢查一次,記錄在案。
11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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